中山摩托车多少年报废(中山摩托车多少年报废年限)

摩比网 2023-03-09 12:31 编辑:admin 194阅读

一、中山摩托车13年是不是不报废?

并没有消息称2021年要取消摩托车强制报废,至少在今年不会有。虽然有相关消息称会取消强制报废,但那也是要几年之后才会有的结果。根据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3年。

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此项年限规定,前者不得低于10年,后者年限不得低于11年。也就是正三轮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是10~12年,其他摩托车是11~13年。

二、中山市摩托车报废年限计算

中山市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是13年,从第一次上牌开始计算。根据现行交通法规规定,摩托车只能使用13年,按照行驶证上的初次发证时间开始计算,也可以在报废年限到期前进行提前报废处理,然后可以凭报废证明材料,重新购置摩托车办理入户上牌手续。

三、中山市摩托车报废年限?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所以2022摩托车报废年限不是25年。还有摩托车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也要报废,正三轮摩托车是行驶十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十二万千米。或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取消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

目前来说,摩托车方面暂时没有新消息称报废年限在今年取消或延长报废年限。摩托车一般到了报废期,就要去车管所进行报废申请和注销。

四、中山市摩托车八年可报废吗?

中山市摩托车八年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使用13年,但是因故不想使用的,可以提前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办理。

五、中山摩托车到期报废未报,车牌也废了吗?

可以肯定的回答你是可以再次报废换新。因为我刚咨询过中山市交警大队及大岭车管所,摩托车的报废标准现时仍按2002年中山市摩托车管理办法。达到10年期后可以报废上牌,暂时没有出台规定限定报废次数。若不放心可直接打电话到中山市车管所咨询。

六、中山市摩托车可以报多少次报废?

1、未对摩托车车主报废次数进行限制

摩托车总量控制相关政策执行,交警部门未对摩托车车主报废次数进行限制。

2、摩托车检验实行6年免检

3、摩托车达到10年期后可以报废上牌,暂时没有规定限定报废次数。

可以直接打电话到中山车管所咨询。

七、中山市摩托车八年可报废吗?

中山市摩托车八年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使用13年,但是因故不想使用的,可以提前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办理。

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