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摩托车行驶有关规定

摩比网 2022-08-29 14:27 编辑:fy 310阅读

1、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2、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3、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4、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即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8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5、外省市机动车办理30日以上进京通行证的,须先到居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并交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北京摩托车行驶有关规定为《关于对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其内容为: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部分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如下:

一、以下道路全天禁止摩托车行驶: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人大会堂西路、府右街、南长街、北长街、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

2、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西四南大街至西什库大街)、西黄城根北街、西黄城根南街。

二、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行驶。

关于摩托车等机动车行车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