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摩托车保险哪里买(上海摩托车保险网上怎么买)

摩比网 2022-11-24 10:42 编辑:admin 309阅读

1. 上海摩托车保险网上怎么买

摩托车你要是泸牌买不起,可以在上海那边找到摩托车行买浙江或是宁波一样是可以在上海行驶的摩托车牌,只要可以行驶一样的

2. 上海摩托车在哪买

第一个城市:重庆。重庆是山城,坡道多,弯道也多。自行车跟电动车的市场是不大的。摩托车在重庆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动力强,行动便捷。所有那些条件催生了很多的重庆摩托车品牌:雅马哈,宗申,力帆,嘉陵,隆鑫,建设等等全国知名品牌的摩托车。

第二个台州。台州的摩托车品牌比重庆要少一些,但是里面的佼佼者,也是全国知名。比如:钱江,嘉爵,中能,吉利摩托等等品牌。钱江跟嘉爵的市场反应都是非常好的,销量也非常不错。

第三个广州。广州是老牌的工业城市了,又是珠三角经济开发区的关键城市。而且,以广州为首的珠三角地区,发展迅猛,不管是生活节奏还是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高效率的,这个情况之下,摩托车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的历史背景。很多的商人也是敏锐的觉察到了商机,五羊本田,大运摩托,三铃等等品牌都是非常有名的。

第四个上海。说到摩托车城,是肯定绕不过上海的。上海因为它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国外的新潮观念,工业理念这些都是最先一批进入到上海。除了汽车生产制造,摩托车的生产制造也是相当出色。最出名的上海摩托车品牌可能就是新大洲本田了。

3. 上海摩托车保险多少钱

摩托车交强险价格:50cc以下排量的摩托车交强险一年的费用为80元,50cc-250cc排量的摩托车交强险一年的费用为120元,250cc以上排量的摩托车交强险一年的费用则需要400元;摩托车需要每年缴纳交强险费用之外,还需要交车船税,车船税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广州地区摩托车车船税收费标准是每年36元,上海地区则是每年需要120元。

4. 上海 摩托车保险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符合总量调控要求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时,按照要求将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的信息数据同步传输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并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制定规范指引,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网约配送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会同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与非机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专用号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5. 上海摩托车车损险

沪A、沪B、沪D上海市区,沪C远郊区。确切地说:上海的汽车牌照中,蓝色的,沪A、沪B、沪D、沪E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A、B、C、D之分?很简单,沪A用完了就往后排到沪B了,照现在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以后要有沪F、沪G、沪P……

其中,蓝牌沪C是郊县牌照,按规定只能在外环线以外行驶,就是不能进市区。

上海的汽车牌照共有四种颜色,分别是黄色、蓝色、白色、黑色。

黄色:大型客车、卡车或营运车,例如:公交车、载重卡车,只有沪A、沪B、沪C三种,黄底黑字,牌照格式为:沪A(B、C)*****,“*”号中是字母或者数字。另外,对于集装箱卡车,就有“沪A*****挂”的样式,多了一个“挂”字,对于教练车,驾校的,就有“沪A*****学”的样式。黄沪C是郊县牌照,按规定只能在外环线以外行驶,就是不能进市区。

蓝色:小型客车、私家车或营运车,例如:出租车和私人轿车基本都是蓝牌照的,有沪A、沪B、沪C、沪D、沪E共五种,蓝底白字,格式同黄牌照一样。其中沪C和其它的通行范围不一样,仅限外环线以外。

白色:警察和武警、部队使用的牌照。

警察:有沪A、沪B两种,格式为:沪A(B)*****警,白底黑字,其中“警”字为红色,没有通行范围限制,哪都能去。

武警:格式为:WJ(08)-*****,白底黑字,其中“WJ”是武警的意思,“(08)”代表上海市的武警部队编号,“*”号里全是数字。另外还有一种,WJ(08)-*****消,“消”字红色,就是消防员开的救火车。

部队:上海属于南京军区,格式为:南R*****,白底黑字,“南”字为红色,就是南京军区的意思。“*”号里全是数字。

黑色:领事馆牌照,黑底白字,格式为:沪A*****领,比较少,是各国领事馆专用的。

另附:上海摩托车牌照的类型。

上海摩托车的牌照有四种,一种是黄色的,为黄底黑字,格式为沪A(B、C)*****,*号代表数字,第一个*号早期上牌的是数字,后来用字母代替,后面四个*号全是数字。排量在50CC以上按规定要悬挂黄色牌照,分沪A、沪B、沪C,其中沪A和沪B基本上哪都能去,沪C禁止进入浦西的内环线以内区域,就是说不能进市区,黄牌照的都允许带一人。

另一种是蓝色的,为蓝底白字,格式为沪A(C、D、E)*****,第一个*号早期上牌的是数字,后来用字母代替,后面四个*号全是数字,但是现在新上牌的,都以沪C打头,已开始两个字母了,如沪CUC123,排量在50CC以下的按规定要悬挂蓝牌照,就是轻便摩托车牌照,分沪A、沪C、沪D、沪E,(没有沪B)其中沪A也是基本哪都能去,沪C沪D沪E行驶范围和黄牌照沪C基本一样。所有蓝牌照的都禁止带人。

目前上海市部分道路全天禁止摩托车行驶,所以黄沪A和蓝沪A只能说基本哪都能去,另外,所有黄牌照车都可以上大桥,如杨浦大桥,不过不能上高架和过隧道。而所有蓝牌照车大桥和高架及隧道都禁止通行的。

排量50CC以上称摩托车,如125CC、150CC、250CC,不过排量超过250CC按规定就不能上牌了。另外,上海现在已不再给摩托车上黄沪A、沪B牌照了,今后街上的黄牌照摩托车将会越来越少,因为不再有新的出来,而老的都给摩转汽了。

排量在50CC以下称轻便摩托车,现在蓝沪A的牌照也已停止上牌,所以目前只能上沪C、D、E的蓝牌了,而且有规定,车主户口在宝山、浦东和其它郊县的才能上牌,就是说比如你的户口在杨浦或是虹口区,那你就算买了车也不能上牌照。

第三种是警察用的白色牌照,格式为沪A****警,*号全是数字。为白底黑字,最牛,都是沪A的,真正的是哪都能去,不受通行限制。

第四种比较少见,黑色牌照,为黑底白字,格式为沪A****领,*号也是数字。是领事馆牌照,行驶范围同黄沪A一样。

补充:在上海的马路上,你可能还会看到一种摩托车牌照,例如:南R12345,底色为白色,“南”字为红色,其它字黑色,这是南京军区的牌照,是部队方面的。

还有一种,是各个摩托车俱乐部自制的牌照,底色白色,字黑色,格式为:越野(场地)赛****,*号全是数字,简称赛牌,这纯粹是俱乐部成员表明身份而悬挂的,不具有任何通行特权,玩玩而已,就是说如果你的车本来的牌照不挂,而只挂赛牌,警察肯定要把你的车拖走的。

其实现在上海有很多挂蓝牌的车,排量都超过了50CC的,只是车身上标称50CC罢了,黄牌照简称大车,蓝牌照简称小车,也有很多小车挂黄牌的,那么他的通行范围就依车牌来定。

6. 上海摩托车保险怎么买

摩托车过户需要的手续:

1、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2、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袋,《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如果您购买带有车牌(a牌)的摩托车,则直接办理过户即可

7. 闵行区哪里买摩托车保险

上海区并没有禁止摩托车行驶,但是对于各个区而言,可能要求是不一样的,上海市普遍来说的话,对于摩托车的行驶有自己的一个要求,是需要有相对应的摩托车牌照才可以行驶的,至于在郊区的某些地方,可能牌照的限行力度就没有那么大了,只要按照正常的行驶都可以

8. 上海摩托车保险去哪买

只要是购买的新车,有购置发票,在上海上牌应该没有问题呀!摩托车上牌是要凭购车发票、户口、身份证的,我是上海市区户口,我原来的沪C牌照摩托车就是借的亲戚的户口本才上的牌照呀(沪C、E牌照只有郊区户口才可以办理。

用谁的户口上牌,车辆《行驶证》上就是谁的名字.)建议您还是先托上海的这位朋友打个电话到车管所(在五角场大柏树考验场那边)问清楚再买,省得到时麻烦

9. 上海买摩托车保险地址

每个区的交管所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