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摩托车 高速公路(湖南省高速公路地图?)

摩比网 2022-12-03 23:25 编辑:admin 293阅读

1. 湖南省高速公路地图?

已建成的(共14条):

长永(1994年12月建成,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

长潭(1996年12月)

长益(1998年7月)

益常(1999年12月)

潭耒(2000年12月)

耒宜(2001年12月)

临长(2002年11月,这标志着“京珠”国道主干线湖南段全线贯通)

潭邵(2002年12月,至此湖南高速公路里程突破1000公里,跻身全国前10位)

长沙机场高速公路(2003年7月)

衡枣(2003年12月,湖南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218公里,当年排名全国第九)

莲易(是上海-昆明320国道在湖南境内的一段,东起湘赣交界的醴陵市莲花冲,西至湘潭市易家湾,建成年分我记不太清楚了,印象中这条路建得比较早)

长沙绕城高速公路(2004年)

衡大(2005年12月18日,线路全部在衡阳境内,起于衡东县大浦,与京珠高速公路和即将开工建设的衡阳至炎陵高速公路相接,穿越衡东县、衡南县、珠晖区、石鼓区,止于衡阳市西外环路柳公塘处)

常张(2005年12月26日,至此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06公里,我省建成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在全国排名前15位)

在建的:邵怀、怀新、常吉、醴潭、长沙至湘潭西线、衡炎、韶山、邵永、长株

即将动工的:长沙至株洲、湘潭至衡阳西、衡阳至邵阳、梅城至邵阳和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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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南省共有多少条高速公路?

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226公里。

京珠高速 临湘(鄂界)-岳阳-长沙-株州-衡阳-郴州(粤界) 532

长张高速 长沙-益阳-常德-张家界 310

衡枣高速 衡阳-枣木铺(桂界) 186

湘邵高速 湘潭-娄底-邵阳 218

长浏高速 长沙-浏阳 70

长永高速 长沙-永安 29

长沙机场高速 长沙-黄花 17

长沙绕城线西南段 29

衡大高速 衡阳-大浦26

3. 湖南省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中文名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11年05月27日实施时间2011年10月01日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1]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需要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下列基本设施:

(一)短暂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厕所等公共设施;

(二)加油、购物、住宿、饮食、汽车维修等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源等设施。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能够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1]

第三章 养护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两公里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

(三)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五)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

(六)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1]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广告资源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1]

第五章 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流量、运输量和路况质量调查统计,如实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高速公路规划,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四十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不得超过或者低于标志、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隧道应当具有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避免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确需通过的,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 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后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的标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超限车辆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通道。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应急通道内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第四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过往车辆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隧道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占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行驶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1]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 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高速公路广告塔设置技术规范中规定高速公路沿线统一设置单立柱双面广告塔,广告牌面尺寸为高6米、长18米。在高速公路西侧(北侧)设置的广告塔总高不超过17米,柱高不超过14米;在东侧(南侧)设置的广告塔总高不超过18米,柱高不超过15米;广告塔整齐设置,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广告牌面与公路呈85度角。

路西侧(北侧)设置的广告牌立柱中心距公路外侧防护栏12米以上;路东侧(南侧)设置的广告牌立柱中心距公路外侧防护栏11米以上。广告塔基础用料规定了包括广告塔圆柱体、立方体基础坑尺寸、广告塔立柱及横梁、上下法兰盘、底部横梁等等塔关键部位用料准确。

5. 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

2019年度湖南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245.6亿元,比上年增加27.0亿元,增长12.4%;支出总额324.4亿元,比上年增加3.5亿元,增加1.1%;通行费收支缺口78.7亿元,比上年减少23.5亿元,减少23.0%。

6. 2017年湖南省有几条高速公路修?

1、武九客运专线,又名武九高铁。起于武(昌)汉站,经湖北省鄂州市、黄石市、阳新县;江西省瑞昌市、九江县,终至九江县庐山站,并利用昌九城际铁路接入九江站,设计时速250公里/小时,全长198公里。2016年12月,武九客运专线已全面进行接触网精调,计划2017年6月开通运营。

2、汉十高铁是武汉至西安国家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武汉到孝感段为250km/h城际铁路,孝感到十堰段为350km/h高速铁路。共设车站14座,在十堰境内设丹江口南站、武当山西站和十堰北站。十堰市汉十高铁累计投资已达到34.2亿元,占铁路全线年度投资任务90亿元的38%。武西高铁的另一部分——“十西高铁”(十堰至西安)勘察设计工作也已经开展。

3、丹西铁路是规划中连接十堰丹江口市和河南省西峡县的铁路,也是郑渝铁路与宁西铁路的连接线。

4、宜十铁路则是规划的三门峡——十堰——宜昌铁路中的一段,十宜铁路以十堰六里坪为起点,经房县,穿神农架,过兴山,最后抵达终点宜昌,全长257公里。

5、宜昌至郑万铁路联络线由宜昌东站西端引出与拟建郑万铁路相接,建设里程约100公里,投资约120亿,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项目建成后,宜昌至重庆由现在5小时压缩至2小时左右。

6、宜昌至常德高速铁路建设里程约200公里(其中宜昌境内约80公里),估算投资约240亿元。项目建成后,宜昌至广州将由现在七个半小时压缩至四个半小时左右。

7、蒙华铁路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运煤专线,北起内蒙古自治区浩勒报吉,南至江西省吉安,全长1837公里。在襄阳境内线路约111公里,投资额约119亿元。

8、郑渝高铁(郑州-重庆)的重要组成部分,郑万铁路湖北段正线长度287.187公里,设计速度为350公里/小时,在湖北境内设襄阳东津、南漳、保康、神农架、兴山、巴东北等车站。2016年11月,湖北段建设已全面启动。

9、三江港疏港铁路项目是连通鄂州北站和鄂钢工业港码头、省交投集装箱码头和件杂散货码头的枢纽性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实现三江港码头与铁路物流基地的无缝对接。

10、襄阳—荆门—宜昌高铁是呼和浩特至南宁快速客运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襄荆宜高铁项目起自襄阳东津站,经荆门市,至宜昌东站,正线长211.6公里。线路在荆门总长72.4公里,经钟祥市、东宝区和漳河新区。根据湖北省安排,该线路计划2017年开工,2021年建成。

11、 江汉平原货运铁路分两期建设,包括一期天门至仙桃、天门至潜江两条线路,全长121公里;二期为仙桃至洪湖、监利铁路。

12、2017年,咸宁将积极争取武厦高铁咸宁段、岳咸九铁路早日规划建设。

13、2017年,黄冈将推进黄冈至黄梅铁路、合安九高铁黄梅段、江北铁路等项目建设。

14、合安九高铁(合肥-安庆—九江)分为合肥至安庆段,安庆与九江段,安庆至九江铁路黄梅段预计2017年开工建设。

15、 汉十高铁随州境内线路里程约为79.358公里,设随州南站、随县站,沿线经过府河、洛阳、何店、南郊、淅河、均川、安居、环潭8个乡镇(办事处)。该线路将随州纳入武汉半小时经济圈。

16、2017年,将加快推进郑万铁路、黔张常铁路等重大交通项目。

17、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是仙桃对接武汉同城化新添一条高铁线,计划2017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8年底建成。通车后,近期日开行28对,远期开行34对。

7. 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式职工待遇如何?

收费站的职工待遇在省内不同地区是不同的,但一般都不高,在在一千五到三千左右,好多没有编制的,一般都是公路局等交通部门的家属在做,有定期培训的。

8.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

成立日期:1993-04-09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湖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63617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经营范围:从事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建设、收费、养护和经营开发以及沿线资源开发(包括高速公路沿线土地及相关产业、服务区经营管理、信息技术及服务、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广告资源的开发与经营、金融服务、物流业)(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的销售;广播、新媒体的开发与经营;设备租赁;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高速公路摩托车最高时速?

高速公路跑摩托车,只能最跑最右侧的一条道。它的时速不能低于60,高速也不能低于80,因为摩托车不安全。他只能跑到最右侧的车道。

北方那边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在南方这边摩托车是不可以上高速的。100方那边有高速才能好走,南方这边普通的国道也非常好。你不让上高速。

10. 摩托车高速公路规定?

第一点确认城市规定

在我国虽说摩托车规定可以上高速,但并不是所有的城市的高速都允许摩托车通行,要根据地方规定为准,如果所在地不让摩托车上高速,那么是不允许闯卡上高速的,一旦出现闯卡上高速的行为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而且对自己的安全也有威胁!所以,要想骑车上高速,还得提前去相关部门询问。

第二点车速要求

就是排量必须要达标,高速上是有明确的速度规定的,汽车的最大车速为120码,但是摩托车在高速行驶时最大车速不能超过80码,最低速度不能低于60码。这对于那些不擅长把控速度的摩友来说确实是有难度。在这个时速区间里面只有20码的波动,把握不好速度的话很有可能超速或者是低于最低时速限制。

第三点证件齐全、装备全面

骑摩托车上高速,驾照行驶证头盔等等都需要备在自己身上,并且摩托车后排是不允许坐人的,如果连最基本的头盔都没有带,那么骑摩托车上高速就很危险。所以说骑士们上高速一定要全副武装上高速,别把自己的生命当玩笑开!